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657号原告韦会英,女。被告王长民,男。
原告韦会英与被告王长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会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韦会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会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韦会英负担。
审 判 长 刘 峥
代理
审判员 李 研
人民陪审员 梁旭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薛珺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