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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657号

原告韦会英与被告王长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韦会英,王长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657号原告韦会英,女。被告王长民,男。

原告韦会英与被告王长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会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韦会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会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韦会英负担。

审 判 长 刘 峥

代理

审判员 李 研

人民陪审员 梁旭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薛珺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