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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2372号

罪犯陈浪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2372号罪犯陈浪,男,土家族,1990年11月1日生,初中文化,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2010)融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浪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陈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本茹

代理

审判员  高晓云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