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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72民初294号

张达与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航业分公司、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达,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航业分公司,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72民初294号

原告:张达,男,汉族,1988年出生,住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

委托代理人:刘接昌,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航业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代表人:李国君。

被告: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义,董事长。

原告张达与被告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航业分公司、被告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达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航业分公司、被告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张达撤回对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航业分公司、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达撤回对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航业分公司、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张达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张达负担。

审判员  武寒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郝志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