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72民初294号
原告:张达,男,汉族,1988年出生,住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
委托代理人:刘接昌,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航业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代表人:李国君。
被告: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义,董事长。
原告张达与被告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航业分公司、被告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达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航业分公司、被告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张达撤回对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航业分公司、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达撤回对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航业分公司、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张达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张达负担。
审判员 武寒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郝志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