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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催1号

临清市宏峰轴承有限公司、吴华峰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临清市宏峰轴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催1号申请人临清市宏峰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老赵庄镇伞匠庄村。法定代表人吴华峰,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文峰,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申请人临清市宏峰轴承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0900053/24682028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18日,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整,出票人为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龙岩红星轴承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兴业银行龙岩新罗支行,申请人为持有人)。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清市宏峰轴承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景 献

审 判 员 林 朝 晖

代理

审判员 邱 声 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饶珊(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