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民终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文海。委托代理人刘君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子瑞。
上诉人丁文海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漠河县人民法院(2015)漠民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文海于2016年5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文海撤回上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文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甲平
审 判 员 邹丽平
代理
审判员 冯志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唐榕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