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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0224民初128号

赵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loz2016loz辽02**民初128号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与被告王某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贾宏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郑文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