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loz2016loz辽02**民初128号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与被告王某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贾宏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郑文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