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349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洛浦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9936034-8。
负责人:廖志鸿,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彭彩萍,女,汉族,1975年6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谭秀英,女,汉族,1953年8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陈汉兴,男,汉族,1962年7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潘伟昌,男,汉族,1972年8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瑞柏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城西工业园古大路2号综合楼七楼,组织机构代码67138151-0。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佰力勤纱布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古大路2号七楼东边,组织机构代码73618933-6。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汉兴、佛山市瑞柏纺织品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佰力勤纱布商行、潘伟昌、彭彩萍、谭秀英的银行存款、收入16938008.8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莉雅二〇一六年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文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