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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3491号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支行、彭彩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支行,彭彩萍,谭秀英,陈汉兴,潘伟昌,佛山市瑞柏纺织品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佰力勤纱布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349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洛浦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9936034-8。

负责人:廖志鸿,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彭彩萍,女,汉族,1975年6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谭秀英,女,汉族,1953年8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陈汉兴,男,汉族,1962年7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潘伟昌,男,汉族,1972年8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瑞柏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城西工业园古大路2号综合楼七楼,组织机构代码67138151-0。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佰力勤纱布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古大路2号七楼东边,组织机构代码73618933-6。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汉兴、佛山市瑞柏纺织品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佰力勤纱布商行、潘伟昌、彭彩萍、谭秀英的银行存款、收入16938008.8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莉雅二〇一六年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文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