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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22民初204号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22民初204号原告刘某,男。1989年1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被告王某,女,1987年6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委托代理人路宁,男,山西德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王宇菲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郑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