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22民初204号原告刘某,男。1989年1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被告王某,女,1987年6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委托代理人路宁,男,山西德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王宇菲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郑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