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5民初1780号

刘学地与陈其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学地,陈其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780号

原告:刘学地,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412127197205097756,住安徽省阜南县王化镇王夹道村刘庄**号。

被告:陈其虎,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审理原告刘学地与被告陈其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因被告不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也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戎 阳

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

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琪琪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人:审核人:拟稿单位:民一庭拟稿人:主题词:民事裁定书卷宗号:(2016)皖1225民初1780号

原告:刘学地,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412127197205097756,住安徽省阜南县王化镇王夹道村刘庄31号。

被告:陈其虎,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41225197411279411,住安徽省阜南县中岗镇胡庄村楼宅24号3户。本院审理原告刘学地与被告陈其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因被告不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也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戎阳

人民陪审员答侠利

人民陪审员李西凤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李琪琪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