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2181号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助刚,组织机构代码:67104041-7,住重庆市开县云枫街道办事处龙珠社区平桥车站二楼。委托代理人张晓霞,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军,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思强,女,汉族,1980年0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易思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缴纳了物管费为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大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段辉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