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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执11号

赵秋亮与满都拉、赵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秋亮,满都拉,赵永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2执11号申请执行人赵秋亮,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被执行人满都拉,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被执行人赵永民,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关于赵秋亮与满都拉、赵永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秋亮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赵大勇

审判员 吴秀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凤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