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208号原告龚某。被告谷城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被告谷城县中医院。法定代表人杨泽安,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谷城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谷城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审 判 长 邱 林
审 判 员 袁大平
人民陪审员 陈建设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詹忠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