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208号

龚某、谷城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与谷城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谷城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龚某,谷城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谷城县中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208号原告龚某。被告谷城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被告谷城县中医院。法定代表人杨泽安,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谷城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谷城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审 判 长  邱 林

审 判 员  袁大平

人民陪审员  陈建设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詹忠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