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当执字第00696号

曹钧、常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8-05-17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钧,常琳,李定毕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执字第00696号申请执行人曹钧,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常琳,女,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执行人李定毕,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曹钧与被执行人常琳、李定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一初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常琳、李定毕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14253元,承担执行费754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在诉讼过程中保全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与车辆进行了处置。案外人(异议人)李萍补交购房款5万元,解除对房产的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李定毕支付5万元,解除对车辆的查封。故被执行人常琳、李定毕尚欠申请执行人曹钧案款414253元。本院另经查寻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一初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同海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李昭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夏祥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