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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2民初811号

汪杰与任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杰,任美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811号原告汪杰。被告任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杰诉被告任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杰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汪杰负担。

审判员  万小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田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