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811号原告汪杰。被告任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杰诉被告任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杰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汪杰负担。
审判员 万小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田 妍 来自:
汪杰与任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811号原告汪杰。被告任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杰诉被告任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杰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汪杰负担。
审判员 万小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田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