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3执12号之三

乜书敏与郭志恒、许运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乜书敏,郭志恒,许运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乜书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周亚夫路2号。被执行人郭志恒,河北省武强县武强镇体育街7巷39号。被执行人许运领,河北省武强县武强镇长乐街4号楼2单元40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乜书敏与被执行人郭志恒、许运领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郭志恒3402.32元,已执行许运岭9739.86元,现已经依法继续扣留许运领和郭志恒的工资收入,每12个月恢复执行一次,直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第一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正国

审判员  徐小勇

审判员  殷 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