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5民初1965号原告王衣龙,男,成年,汉族,居民。被告刘波,男,成年,汉族,居民。被告刘广存,男,成年,汉族,居民。被告马修滨,男,成年,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衣龙与被告刘波、刘广存、马修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三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万元予以冻结,并将被告刘广存所有的现代轿车(鲁QXXX**)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衣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三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万元予以冻结。
二、将被告刘广存所有的现代轿车(鲁QXXX**)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俊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孟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