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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3389号

沈淙与吴玲珠、郭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淙,吴玲珠,郭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3389号申请执行人沈淙。被申请执行人吴玲珠。被申请执行人郭建平。沈淙与吴玲珠、郭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民初字第2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吴玲珠、郭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淙借款345.46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20日起,以本金345.462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因吴玲珠、郭建平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沈淙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494336元,执行费为37343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吴玲珠、郭建平所有的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苏大发电器市场2-16三楼三分之一份额(01000159),并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为2240600元,经本院裁定对上述财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三次拍卖均流拍。本院亦查封被执行人吴玲珠、郭建平所有的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东城沿路4号3幢104室(所有权证号:01017156),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及向被执行人公示,起拍价为750000元。本院依法裁定对上述房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2016年4月8日,上述房产由金世柏(身份证号码:)以892000元竞得。经查,被执行人吴玲珠、郭建平在本院涉及(2015)吴江执字第3389号、(2016)苏0509执111号两件执行案件,经优先退还案件受理费49406元、评估费25000元,扣除执行费8930元,余款分配比例为15.94%,本案得款615225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拍卖成交确认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拍卖处置完毕,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申请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2577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波

审判员  庾勤泉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陆宇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