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30民初408号

张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0民初408号原告张某。被告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任春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