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1020号原告董治民,男,1969年1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静慧,渑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华祥。被告洛阳市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魏龙江,该公司经理。
原告董治民诉被告洛阳市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行和解。现原告董治民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治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治民承担。
审判员 张爱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平国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