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3民初169号之一
原告:范德明,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住云安区。
被告:邹庭广,男,1984年5月27日,汉族,广东省从化市人,现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德明诉被告邹庭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德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邹庭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德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德明撤回对被告邹庭广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641元,由原告范德明负担。
审判员 冯志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温玉成黄伟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