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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3民初169号之一

范德明与邹庭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德明,邹庭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3民初169号之一

原告:范德明,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住云安区。

被告:邹庭广,男,1984年5月27日,汉族,广东省从化市人,现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德明诉被告邹庭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德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邹庭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德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德明撤回对被告邹庭广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641元,由原告范德明负担。

审判员  冯志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温玉成黄伟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