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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执字第3168号

周星与刘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星,刘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城执字第3168号申请执行人周星。被执行人刘江。申请执行人周星与被执行人刘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江应给付周星117156.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股权、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应线索以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行完毕,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宇宁执行员  李年松执行员  王 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任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