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辽宁XXX**,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韩XX,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南票区XXXX,住所地XXXXXX。
法定代表人:魏XX,系该乡乡长。申请执行人辽宁XXX**与被执行人南票区XX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葫民终字第01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南票区XXXXX给付拖欠工程款200291.21元。诉讼费8762元,执行费2904.37元。申请执行人辽宁XXX**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5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票区XXXXX的账户冻结,扣划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002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廷卓
审判员 申贵堂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树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