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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237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票区大兴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辽宁XXXXX,南票区X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辽宁XXX**,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韩XX,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南票区XXXX,住所地XXXXXX。

法定代表人:魏XX,系该乡乡长。申请执行人辽宁XXX**与被执行人南票区XX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葫民终字第01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南票区XXXXX给付拖欠工程款200291.21元。诉讼费8762元,执行费2904.37元。申请执行人辽宁XXX**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5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票区XXXXX的账户冻结,扣划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002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廷卓

审判员  申贵堂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树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