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585号原告湖南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双湾路69号双湾国际1栋2单元1楼。法定代表人陆小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江,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舒畅,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剑莲,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剑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湖南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剑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湖南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希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杨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