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6民特115号申请人司马义·斯拉木,男,维吾尔族,1955年5月出生,现住新疆。申请人新疆佳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焉耆县七个星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蒋文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彦林,男,回族,1952年7月出生,系新疆佳信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住新疆。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受理司马义·斯拉木、新疆佳信食品有限公司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查:司马义·斯拉木、新疆佳信食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5月3日经焉耆县七个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新疆佳信食品有限公司欠司马义·斯拉木6500元(陆仟伍佰元整)番茄原料款,于2016年6月1日之前支付50%,剩余50%于2016年7月1日前全部付清;
二、番茄原料款付清后双方再无债权债务关系;
三、如2016年7月1日未按时付款,从2016年5月3日起计算利息,按欠款的6%计算年息。
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司马义·斯拉木、新疆佳信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内容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叶茹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