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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2132号

尤法明与顾贤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尤法明,顾贤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2132号

原告:尤法明,职工。

被告:顾贤杰,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法明与被告顾贤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法明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法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尤法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郑旭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 记员  郑 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