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3刑初110号公诉机关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某某(曾用名庞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2005年5月24日因犯抢劫、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08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2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四看守所。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以庆龙检诉刑诉[2016]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在大庆市龙凤区华溪龙城二期小区内,用斧子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楼下的金色尼桑骐达牌轿车后风挡玻璃砸碎,被告人庞某某从汽车后风挡处进入车内利用车主留于车内的备用钥匙将该车盗走,并驾驶该车窜至黑龙江省尚志市。案发后,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认定价值人民币54000元,车辆已返还被害人王某某。2、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庞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盗窃来的骐达轿车窜至尚志市尚志镇火车站前,因其与马某某有私人恩怨,使用助力扳手将马某某的轿车前后风挡玻璃及四个车窗玻璃砸碎,后欲驾车逃离现场时发生交通事故,被赶到现场的尚志市站前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被告人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39mg/100ml。另查明,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庞某某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尚志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限自2015年12月7日至2015年12月22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害人王某某、夏某的陈述、证人宗某某的证言笔录、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出具的物品发还清单、尚志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物证照片、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及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依法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依法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两项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庞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赃物被依法追缴并返还被害人,酌定从轻处罚;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庞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庞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曲士光
代理
审判员 邹广斌
人民陪审员 马丽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 超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