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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3民初89号

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李XX,王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3民初89号原告李XX被告王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王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  杨月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闫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