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3民初89号原告李XX被告王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王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 杨月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闫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