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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307号

安徽龙之海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龙之海商贸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307号

原告:安徽龙之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余大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金堂,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妮,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严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红卫,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乃荣,男,195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胡自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乃荣,男,195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龙之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龙之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人余大虎名下的肥西县新型工业园与紫蓬镇交汇处合肥华南城一期精品交易5区**室房屋(产权证号:肥西桃花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龙之海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余大虎名下的肥西县新型工业园与紫蓬镇交汇处合肥华南城一期精品交易5区**室房屋(产权证号:肥西桃花字第**号)。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孔 艳

人民陪审员  王诗银

人民陪审员  袁群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安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