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刑终238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羁押,同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京0105刑初468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郭×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撤回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刑初4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奕
代理
审判员 王庆刚
代理
审判员 栾广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白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