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7343号原告李娜,女,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余翔,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达,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红山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诉被告陆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红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娜撤回起诉。
审判员 朱 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沐阳沈佳丽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