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695号申请执行人关诊画。委托代理人张韶青,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姜言范。申请执行人关诊画与被执行人姜言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审结。该案(2015)李民初字第701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34.16万元,被执行人应另行支付的利息人民币160万元(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借款本金700万元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0日前履行本案案款人民币300万元,2017年5月30日前履行本案案款人民币300万元,余款于2017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剩余利息,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李民初字第7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海翔
审判员 杨美生
审判员 卢红威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