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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执00512号

定西市陇西县商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军艳、牛凯娟、赵亚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定西市陇西县商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马军艳,牛凯娟,赵亚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执00512号申请执行人定西市陇西县商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之。委托代理人马君萍。被执行人马军艳,男,1991年8月7日生。被执行人牛凯娟,女,1992年1月18日生。被执行人赵亚东,男,1980年5月23日生。申请执行人定西市陇西县商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军艳、牛凯娟、赵亚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陇民二初4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马军艳、牛凯娟存款人民币100883.42元(含申请执行费1190元、诉讼费975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赵亚东存款人民币67256元(含申请执行费1190元、诉讼费975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

审判员  杨满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永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