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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551号之一

宋合先与广德县兴武建陶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合先,广德县兴武建陶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5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合先,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广德县兴武建陶厂,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雷兴武,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宋合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德县兴武建陶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2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2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