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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02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涂鹏、王盛梅、王秋菊与被执行人李平万、李兴文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涂鹏,王盛梅,王秋菊,李平万,李兴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涂鹏。

申请执行人:王盛梅。

申请执行人:王秋菊。

被执行人:李平万。

被执行人:李兴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鹏、王盛梅、王秋菊与被执行人李平万、李兴文故意伤害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平万、李兴文暂无履行能力,现二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信息,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在相关金融机构亦未查询到其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402执40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志平执行员  潘寿勤执行员  郭树禹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