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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139-3号

翁新春与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新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139-3号原告翁新春。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518号。法定代表人景新华,系该区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新春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中,翁新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翁新春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 浩

审 判 员  沈 红

代理

审判员  侯士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彭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