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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执126号

孙丽敏与唐金荣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丽敏,唐金荣,李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孙丽敏,女,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食品公司肉食加工厂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唐金荣,女,196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东方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李苏,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蔬菜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孙丽敏与唐金荣、李苏追偿权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民终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金荣、李苏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孙丽敏依法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金荣、李苏与申请人孙丽敏达成给付协议;唐金荣、李苏于2016年5月份起每月给付600元,付清21368元(含案件受理费168元)。交纳执行费2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执1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立新

审判员  孙广春

审判员  田尚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任宝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