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722号原告王玥明,无职业。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宝蕊,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津塘公路南一经路东阳光新城市购物广场负一楼。代表人曾志鹏,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玥明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玥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法律规定,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玥明负担。
审判员 金兴宝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徐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