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2民初1479号
原告:翁新骥。
被告:王飞。
原告翁新骥与被告王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王飞支付原告购房款17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日利率0.03%计算至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3年8月5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一份,双方书面约定原告将坐落于衢州市兴华北区16幢15单元601室房屋转让给被告,总价款为970000元;2013年8月5日被告支付定金10000元、2013年8月15日前支付首付款190000元(不含定金)、2013年8月30日前过户,余款等银行贷款下来后直接打入原告账户。但被告并未按约全额支付房款。2015年10月17日,被告就其尚欠原告的房款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以确认其尚欠原告房款170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11月30日前还清,若有逾期,每日按欠款总额0.03%加付违约金。但被告并未按欠条约定向原告支付房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翁新骥购房款17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12月1日起以1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0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被告王飞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叶柳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詹洪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