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81民催第2号申请人扬州顺泰纺织有限公司。申请人扬州顺泰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2016年1月22日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顺泰纺织有限公司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叶倩黎
审判员 张成河
审判员 王元山
二○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丁佐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