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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5978号之一

刘锦翠与王彦庆、朱孔兰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锦翠,王彦庆,朱孔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978号之一原告刘锦翠。被告王彦庆。被告朱孔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锦翠与被告王彦庆、朱孔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21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原告申请保全了被告王彦庆、朱孔兰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澜泊湾小区8号楼1单元的房产,因查封财产不足原告申请保全标的,原告申请补充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王彦庆、朱孔兰价值21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存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