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字第2881号原告被告金星,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原告金昱竹,女,199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边庆,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星诉被告金星竹、边庆土地承包合同一案,原告金星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曹健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玥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