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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字第2881号

原告金星诉被告金星竹、边庆土地承包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星,金昱竹,边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字第2881号原告被告金星,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原告金昱竹,女,199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边庆,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星诉被告金星竹、边庆土地承包合同一案,原告金星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曹健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玥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