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6397号原告孔凡青,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土楼村村委会,住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土楼村。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凡青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土楼村村委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凡青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孔凡青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于 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安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