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5民初1405号原告黄桂荣,住隆化县。被告唐永,住隆化县。
原告黄桂荣与被告唐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颜海英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桂荣、被告唐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原告进行危房改造,申请国家的危房改造补偿款未能获批。2014年12月28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开会,村长称由符合2014年危房改造的被告等三人在取得补偿款后每人给原告1000元。并由村会计书写被告三人欠原告1000元的欠条三张,被告等三人在欠条上签字按印。但至今被告未给付欠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此款。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的情况属实。但村长说实际危房改造补偿款有包括原告在内的四户,让被告等三人一家分给原告1000元。2015年被告等三人得知国家的危房改造补偿款必须经验收合格后发给各户,村长私分的做法是违法违规的。后应镇政府要求村里也开了村民代表会,宣布被告等三人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作废。被告不应给付原告任何款项。
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将自家房屋更换了房瓦,申请2013年国家危房改造补偿款未获批准。2014年被告等三人对自家房屋进行危房改造,并经镇政府验收符合给付国家危房改造补偿款规定。2014年12月28日,隆化县唐三营镇杨树底村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会上决定,由被告等三人在各自的危房改造补偿款中每人给付原告黄桂荣1000元作为给原告的危房改造补偿。被告三人同意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后隆化县唐三营镇政府得知此事,以榆树底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将国家危房改造补偿款分配给原告的做法违法违规为由,敦促榆树底村民委会召开了群众代表会,会上宣布被告等三人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作废。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出具的欠条及本院对隆化县唐三营镇杨树底村村长王甲平、村书记王东山调查询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是在违反国家政策前提下产生,双方亦无欠款事实存在,违背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该欠条不具备法律效力,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桂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桂荣自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颜海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益彤附页:法律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