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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4民初1083号

吕中现、杨芝妮与赵东海、赵思雨、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吕中现,杨芝妮,赵东海,赵思雨,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1083号原告吕中现,男,汉族,1958年4月9日出生。原告杨芝妮,女,汉族,1959年7月7日出生。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崔付中、李玲玉(实习),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东海,男,汉族,1980年9月27日出生。被告赵思雨,女,汉族,2007年7月3日出生。第三人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耀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吕中现、杨芝妮诉被告赵东海、赵思雨、第三人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中现、杨芝妮于2016年5月5日申请撤回对赵东海、赵思雨、第三人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中现、杨芝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中现、杨芝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吕中现、杨芝妮负担。

审 判 长  陈红涛

审 判 员  李广杰

人民陪审员  付念定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红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