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378号原告白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白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预留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传唤其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鲍佳易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健龙 来自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378号原告白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白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预留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传唤其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鲍佳易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健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