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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民初378号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白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378号原告白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白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预留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传唤其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鲍佳易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健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