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821刑初字73号公诉机关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水恩,中共党员。2012年2月至2015年3月任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工程管理科科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站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由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京检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水恩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诉讼过程中,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京山县人民检察院的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 肖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