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94号
原告:郭荣水。
被告:张清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荣水与被告张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荣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180元,由原告郭荣水负担。
审 判 长 卜祥海
审 判 员 宋 超
人民陪审员 翟忠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西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