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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民初94号

郭荣水与张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荣水,张清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94号

原告:郭荣水。

被告:张清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荣水与被告张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荣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180元,由原告郭荣水负担。

审 判 长  卜祥海

审 判 员  宋 超

人民陪审员  翟忠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西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