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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558号

原告荀建华与被告邢文贵、邢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荀建华,邢文贵,邢文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202民初558号原告荀建华,男,汉族,1979年2月28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邢文贵,男,汉族,1985年12月9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邢文林,男,汉族,1988年3月12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

原告荀建华诉被告邢文贵、邢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荀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文贵、邢文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荀建华诉称,原告和被告邢文贵系朋友关系。被告邢文贵是做建筑工程工作。2014年1月1日,被告邢文贵因需进材料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30日。利息为每月1600元,按月支付,原告将款项支付给被告邢文贵,被告邢文贵给原告写有借条。为了保证被告邢文贵按时归还借款和利息,被告邢文林自愿为被告邢文贵提供担保,现借款期限已过,但被告邢文贵未归还本金,期间仅支付利息12000元。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但二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整;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9600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针对其主张,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邢文贵于2014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邢文林为该笔借款担保,并约定每月利息1600元,按月支付。2014年4月份,被告邢文贵归还原告15000元本金,双方原先约定的还款日期是2015年1月1日,借款期限为1年,但到期过后,被告邢文贵不能按期归还。2015年4月,被告邢文贵给原告出具了借条。2、回迁安置协议书、安置证(当庭出示原件后退还原告),证明被告邢文林将新和锦城小区B区7号楼5单元401号房屋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被告邢文贵、邢文林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邢文贵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因为工程建设进材料,特向荀建华借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正,小写100000元整。每个月的利息是1600元,每个月必须按时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必须按时归还所借现金。如违约,每天必须承担借款总数10%的违约金。违约金是补偿出借人要钱的费用,同时也是对借款人失信的惩罚。”被告邢文贵在借款人一栏签字,并注明借款日期:2014年1月1日。归还日期:2015年12月30日。被告邢文林在担保人一栏签字。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邢文贵已归还本金15000元,利息16000元。仍欠85000元未还;现要求被告邢文贵归还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1日,直至被告全部归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被告邢文林承担担保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其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邢文贵现仍欠原告85000元本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对还款期限及利息均作了明确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85000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1日共26个月,计算为85000元×2%×26月=44200元,之后的利息利随本清。被告邢文林系本次借款的担保人,但双方约定的保证方式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邢文林应对邢文贵所欠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文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荀建华本金8500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1日的利息44200元,2016年3月1日之后的利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邢文林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4元,由原告负担6元,由被告邢文贵负担18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邢文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继东

人民陪审员  吉凤兰

人民陪审员  骆 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英洁庞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