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91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789号。法定代表人时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湘,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程支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洪涛,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程支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刘庆龙,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黄丽娜,农民。
被执行人:李广玉,市民。
被执行人:李明生,农民。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庆龙、黄丽娜、李广玉、李明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5年11月05日作出的(2015)菏开商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李广玉在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刘庆龙、黄丽娜、李广玉、李明生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6)鲁1791执1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 军
审 判 员 宋时灿
代理
审判员 葛广科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秋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