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11执74号申请执行人孙红林。被执行人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孙红林与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盐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盐劳人仲案字(2015)第179号劳动仲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仲裁: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孙红林工资4479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劳人仲案字(2015)第179号劳动仲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商东雷
审 判 员 杨汉伟助理
审判员 程冲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小初